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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多章与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多章,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多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马多章,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4日,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洪水镇马庄村人,农民。被告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正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民乐县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马多旭,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民乐县洪水镇马庄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之俊,男,汉族,1943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民乐县永固镇牛顺村人。原告马多章诉被告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多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多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多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多章负担。审 判 长  刘 洲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人民陪审员  闻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