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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中天客运有限公司与冯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50号原告无锡中天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夏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邵惠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长顺,该公司职员。被告冯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天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诉被告冯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天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天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中天公司预交),由中天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相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