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德格德与金鱼、乔炜、玉荣、吴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异字第20号异议人纪鹏,男,43岁。申请执行人德格德,女,42岁。被执行人乔炜,男,41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格德与被执行人金鱼、乔炜、玉荣、吴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乔炜所有的龙工6085型挖掘机一辆,异议人纪鹏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纪鹏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纪鹏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纪闻审判员 王志成审判员 苏 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木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