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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宋秀玲与黄晓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玲,黄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宋秀玲,女,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黄晓梅,女,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申请执行人宋秀玲与被执行人黄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在哈尔滨市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均在昆明市西山区辖区内,现已委托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婉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