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吕瑞华与王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瑞华,王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44-1号申请人吕瑞华。被申请人王延荣。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吕瑞华诉被申请人王延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扣押被申请人王延荣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延荣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中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保字第244-1号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吕瑞华诉被申请人王延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24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延荣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中型客车一辆的扣押。附:(2015)高民保字第244-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保字第244-1号申请人吕瑞华,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庄家村124号。被申请人王延荣,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吕瑞华诉被申请人王延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扣押被申请人王延荣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延荣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中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张玉泉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