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卫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