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孙均与徐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均,徐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孙均,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徐永峰,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永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孙均支付从2013年5月1日起至腾出商铺之日止的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租金按每年95760元标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140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孙均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永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