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和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和,男,1961年8月27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孙和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有林地(孟家岭镇马家油坊6林班704号、705号、731号、733号小班)面积29794.7平方米(44.69205市亩)用于非法采石,致使林地上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孙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和供述,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和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孙和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有林地(孟家岭镇马家油坊6林班704号、705号、731号、733号小班)面积29794.7平方米(44.69205市亩)用于非法采石,致使林地上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孙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明被告人孙和非法占用农用地(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八社宏泰采石场)现场的情况。2、孟家岭镇宏泰采石场占用林业用地的鉴定意见书及梨树县森林公安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孙和非法占用农用地位于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6林班704号、705号、731号、733号四个小班,非法占用面积29794.7平方米(44.69205市亩)。占用的农用地全部为国有。致使林地上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3、梨树县林业局证明,证明孟家岭镇宏泰采石场2011年至今,梨树县林业局林政科未对该采石场办理过征占林地审批手续。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梨树县供电局郭家店采石场(后更名为宏泰采石场)经营者是孙和。5、临时用地审批表,证明2003年孟家岭镇人民政府批准梨树县供电局郭家店采石场(王福库)占地5850平方米,用地期限2003年4月至2023年4月。6、书证收据,证明被告人孙和已向梨树县林业局缴纳20万元毁林赔偿费。7、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孙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非法占用林地采石一事供认不讳。8、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某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9、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我在孟家岭镇宏泰采石场工作,整个采石场是孙和的,采石场是放炮采石头。10、证人刘某、李某、李某某、刘某1证言,证实我们是四台子林场的护林员。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八社沟里的碎石场(宏泰采石场)是孙和经营的。这个碎石场占用的都是国有林地。11、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08年我哥哥孙和在王福库手中买了一个采石场,当时采石场的占地面积是4公顷多,由于年年开采,这个采石场的面积扩大了3公顷,这个采石场没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占用林地许可证。12、被告人孙和供述,2005年4月份,我在王福库手里花了75万元购买了一个采石场,当时这个采石场的面积是4公顷多,2008年至2014年我才开始生产,现在这个采石场(宏泰采石场)占林地面积是7公顷多,我多开采了3公顷左右。这个采石场没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占用林地许可证。采石场的具体地点在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八社沟里,这个采石场占用的是林地。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孙和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和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视本案被告人孙和已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了20万元毁林赔偿费等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第六十七条(投案自首)、第七十七条(撤销缓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和判处的缓刑;二、被告人孙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与原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栾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