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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恢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张新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民,曾胜元,易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申请执行人曾胜元。上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富。被执行人易红丽。张新民、曾胜元诉易红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岳民初字第0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易红丽至今未按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红丽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