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苏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纪凤林,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位于大荔县洛滨大道东段鑫美建材城房产予以查封(荔房权证大荔县字第3940-1**号)。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位于大荔县洛滨大道东段鑫美建材城(荔房权证大荔县字第3940-1**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军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瑞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