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百利昌包装有限公司、王啸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百利昌包装有限公司,王啸宇,王立军,崔素华,鹤壁众益担保有限公司,赵岗,王永胜,王永强,刘海亮,朱俊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523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市百利昌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啸宇,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啸宇。被告王立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崔素华,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众益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岗,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岗。被告王永胜,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海亮,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俊江,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百利昌包装有限公司、王啸宇、王立军、崔素华、鹤壁众益担保有限公司、赵岗、王永胜、王永强、刘海亮、朱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