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谷安来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安来,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2011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安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琪,被告人谷安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安来于2014年11月底从广州市番禺区一男子处购买了13克冰毒和40粒麻古,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4日18时许,吸毒人员徐某与江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一同来到被告人谷安来租住的车库,徐某向被告人谷安来购买了150元的毒品(1粒麻古和约1克冰毒),与被告人谷安来和江某某共同吸食。2、2014年12月6日21时许,徐某来到被告人谷安来租住的车库,被告人谷安来拿出一点麻古和冰毒与徐某共同吸食。不久,江某某也来到车库,徐某要被告人谷安来卖了100元的毒品(半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给江某某。被告人谷安来等三人共同吸食了该毒品。23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将被告人谷安来和徐某、江某某抓获,并从该车库缴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11小包、红色药丸36粒。经鉴定:白色晶状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即冰毒,净重7.50克;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即麻古,净重3.1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安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谷安来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指认毒品照片、理化鉴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耒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安来以贩养吸贩卖毒品,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安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安来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谷安来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有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安来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谷安来犯贩卖毒品罪在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安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严 松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瑶校对责任人:陈海瑶印刷责任人:03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