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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永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永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邕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永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黄永堂有银行存款,现本院需要扣划被执行人黄永堂的存款用于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永堂的银行存款169861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