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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美宇电器有限公司诉长沙启派特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美宇电器有限公司,长沙启派特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0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美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麓龙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兴,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启派特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56号。法定代表人谢健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美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启派特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64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以276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1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启派特钢实业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29127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