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令英与李光辉、湖南金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令英,李光辉,湖南金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吴令英,农民。被执行人李光辉,居民。被执行人湖南金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4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卓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光辉、湖南金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清偿申请人吴令英的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2014年9月10日,本院以(2014)冷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光辉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金居委会商业步行街0401的房产(产权证号:00××02)。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曾安辉的申请,本院委托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进行了评估,确定该房产在估价时点2015年3月23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2051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将志成估字(2015)第0426KINC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光辉,其表示没有任何异议,且同意对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光辉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金居委会商业步行街0401的房产(产权证号:00××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献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应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