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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西京电气总公司与田征奇、西京公司子校、西安双盈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八七七厂子校、西安卫光电工厂破产清算管理人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京电气总公司,田征奇,西京公司子校,西安双盈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八七七厂子校,西安卫光电工厂破产清算管理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西京电气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山门口。法定代表人:孙卫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万元,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征奇,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瑞妮,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田征奇之女。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京公司子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电子城电子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霞,该校校长。一审被告:西安双盈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电子工业大楼A座B区***号。法定代表人:田坤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八七七厂子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电子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党军,该校校长。一审被告:西安卫光电工厂破产清算管理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二路**号。负责人:唐大楷,该清算组组长。再审申请人西京电气总公司因与田征奇、西京公司子校、西安双盈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八七七厂子校、西安卫光电工厂破产清算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西京电气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西京电气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京电气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