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陕西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04561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