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耒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与被上诉人谢光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耒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谢光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耒阳市支行,住所地耒阳市西湖路***号。负责人伍楚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贵。委托代理人李彧婧,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前身为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南路16号。负责人许利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中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光运。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耒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耒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蒸湘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谢光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发行耒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彧婧,上诉人农行蒸湘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贺中伟,被上诉人谢光运的委托代理人刘延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谢光运以遗失0020448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由,向耒阳市房产局申请颁发新证。耒阳市房产局于1999年4月9日为谢光运颁发了耒房权证蔡子池字第000033**号房屋所有权证,则原0020448号房屋所有权证已经作废,谢光运再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该证不当。从谢光运的陈述来看,他的实际诉讼请求是要求解决抵押问题,原审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审未予释明,属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已经由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耒阳市支行预交300元、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预交300元,现予退还。审判长 龙 巍审判员 刘丽娅审判员 周隽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宇翔校对责任人:周隽斓打印责任人:唐宇翔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