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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任长盛与王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盛,王德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任长盛。委托代理人程忠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成。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长盛与被告王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志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长盛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任长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长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长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