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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阳彩虹与江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彩虹,江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阳彩虹。被执行人:江明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阳彩虹申请执行江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给付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阳彩虹申请执行江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25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阳彩虹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先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