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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纪德水与赵振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德水,赵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纪德水。被执行人:赵振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纪德水撤回了对该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