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纪德水与赵振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德水,赵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纪德水。被执行人:赵振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纪德水撤回了对该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