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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军伟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伟,刘刚,宋艳,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伟,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艳,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勇,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峄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刘刚的银行存款38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刚银行存款3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