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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鑫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曹福江、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鑫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曹福江,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葛忠,泰州市腾飞贸易有限公司,吴亚芹,顾春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116号申请人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鑫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江洲南路100-31号。被申请人曹福江。被申请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站北路6号标准厂房C1。被申请人葛忠。被申请人泰州市腾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吴洲北路158号-16号。被申请人吴亚芹。被申请人顾春腾。申请人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鑫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曹福江、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葛忠、泰州市腾飞贸易有限公司、吴亚芹、顾春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福江、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葛忠、泰州市腾飞贸易有限公司、吴亚芹、顾春腾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福江、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葛忠、泰州市腾飞贸易有限公司、吴亚芹、顾春腾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惠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志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