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庆华诉刘宏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华,刘宏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335号原告孙庆华,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宏彬,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庆华诉被告刘宏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庆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宏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庆华诉称,原、被告合伙做生意,2014年11月1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24000元,承诺2014年11月2日前归还10000元,剩余14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违约,将支付原告5000元违约金。然而被告在支付了10000元之后,剩余14000元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000元、违约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孙庆华与刘宏彬原系合伙关系。合伙结束后,双方经过结算,刘宏彬于2014年11月1日向孙庆华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刘宏彬(身份证号411081197206051274)欠孙庆华现���24000元整(贰万肆仟元整),2014年11月2日前支付壹万元,下余壹万肆仟元(14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刘宏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伍仟元(5000元)给孙庆华。此据!(如有纠纷,由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受理)。欠款人:刘宏彬。2014.11.1”。刘宏彬出具《欠条》后,支付孙庆华10000元,剩余14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应根据欠条内容按期向原告偿还欠款,被告在偿还部分欠款之后不再偿还剩余款项,违背了其对原告所作出的承诺,应承担偿还欠款、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宏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庆华欠款14000元、违约金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宏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人民陪审员 杨永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建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