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陆拥军与闫定柯、王换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拥军,闫定柯,王换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陕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陆拥军,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闫定柯,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被执行人王换道���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陕县。申请执行人陆拥军与被执行人闫定柯王换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定柯王换道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陆拥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现因被执行人闫定柯王换道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陕执字第6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常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