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士明与邵桂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明,邵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65-2号申请执行人王士明。被执行人邵桂明。申请执行人王士明与被执行人邵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邮开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邵桂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士明饲料货款60101元。如邵桂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元,由邵桂明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和(2015)邮执字第00566号案(两案当事人完全相同)一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邵桂明在本案和(2015)邮执字第00565号案中合计欠王士明本金119101元,邵桂明自愿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王士明1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15000元,2016年和2017年每年6月30日前各偿还10000元、每年12月31日前各偿还1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偿还10000元;二、如邵桂明按上述第一条按时足额偿还,则王士明对剩余本金24101元及相应利息自愿予以放弃,如邵桂明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则王士明有权按照原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三、两案诉讼费(1951元,王士明已预缴)和执行费1601元,合计3552元由邵桂明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至高邮市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