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与黄政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黄政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新铺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勤,乡长。法定代理人邓刚,岳阳市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政辉,务农。原告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黄政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政辉以被告黄政辉已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黄政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