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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行申二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邓玉刚、赵明路等人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某分局行政纠纷一案再审审查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石行申二字第00046号程某光、邓某刚、樊某合、赵某路、李某刚:你们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某分局给第三人藁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藁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3)石行终字第001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体资格,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作出许可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第三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根据规定提交了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审核,并核准颁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现你方申请再审称《规划条件设计书》属于可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应该在审查你方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该设计书的合法性。但该《规划条件设计书》针对的对象是藁城市国土资源局,是规划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前置性、准备性程序,不属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审对申请人要求撤销《规划设计条件书》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你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对申诉人影响并未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内五区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托管区)范围,其它地区参照执行”,藁城市属于参照执行地区。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作出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书》的结论符合《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日照标准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被申请人经过审核认定该报告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你方申请再审提出被申请人没有编制和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审批内容与总平面图不符、容积率、高度、密度、退道路红线指标超标、构成插建、土地面积超过出让合同,第三人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观点,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些行为侵害了你方的实际权益,原审判决不支持你方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请求,并无不妥。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