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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一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均波与吴光全、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均波,吴光全,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一初字第681号原告:杨均波。委托代理人:蒋玉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晓宁,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光全。被告: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飞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均波诉被告吴光全、被告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均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杨均波负担。审判员  矫志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