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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太民、张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杨太民,张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A栋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太民,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幸福街一委1组。被执行人张万明,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文化街十三委**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1588号裁决书,受理的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太民、张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杨太民下落不明。我院已向龙江县公安局送达协查函及拘留决定书,公安局在协查中。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申请、合议庭合议,本案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该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第15号文件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1588号仲裁书申请执行杨太民、张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鄂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