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2010年12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智,女,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