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李少波、李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李红卫。法定代理人李勇立,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少波。法定代理人李增强,系被告之父。被告李增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卫诉被告李少波、李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卫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红卫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