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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速)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任潮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速)字第43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任某,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判决结果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洼里工业园某公司宿舍,盗窃王某甲、王某乙、宋某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款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任某的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赃款被追回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