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国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国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孙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国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