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榕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柯聪敏与陈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聪敏,陈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柯聪敏,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吴曙军、蔡增延,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勇,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逢胜、陈菁文,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聪敏因与被告陈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501249元,并自起诉之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9元,减半收取2159.5元,由原告柯聪敏负担。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