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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与被告朱炜、俞根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朱炜,俞根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周红,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何圣年,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炜,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俞根堂,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诉被告朱炜、俞根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撤回对被告朱炜、俞根堂的起诉。审判员 苗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水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