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耿某甲。委托代理人孙丽、柳聪聪,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楠、孙阿欣,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某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楠、孙阿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一面相见后双方冲动导致被告怀孕,××××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耿某丙。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双方自小家庭教育观念不同、学识、生活环境及习惯大不相同。由于被告从小娇生惯养、婚后把家当成旅馆,从不做家务,且不孝敬原告的父母,对在家带孩子做饭的两位老人经常恶言恶语,甚至辱骂老人。对原告也是吆三喝四,一点小事都会大吵大闹,不依不饶。每次都打电话给其父母,其父母十分钟之内赶到,不问青红皂白对原告父母一顿臭骂,有两次还殴打原告,其中一次被告兄弟还带了一车人在原告家楼下随时准备上楼打架。由于被告非常强势,仗着其娘家的威风经常在原告家无理取闹。作为夫妻,被告对原告莫不关系、无端猜疑。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半年,双方便很少有夫妻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14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耿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耿某丙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耿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348、2349号民事判决书两份;3.郑州市二七区七彩光幼儿园奖状两张及证明一份;4.证人耿某乙、荆某甲证言;5.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丽洁洗涤厂证明一份;6.耿某丙郑州银行个人客户对账单一份;7.耿某丙郑州银行存折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不成立,原告所称的被告的行为是不存在的,是原告的行为造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耿某丙应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用;婚后的共同存款224933元已被原告私自去走,应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1.郑州管城回族区星星幼儿园证明一份;2.证人李某证言一份;3.证人荆某乙证言一份;第二组:1.被告张某基本养老记录单一份;第三组:1.原告耿某甲的基本养老记录单一份(复印件);2.(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483号民事庭审笔录一份;3.郑州九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第四组:1.2013年2月22日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司向原告耿某甲出具的20万元收据一份;2.2014年1月10日原告耿某甲向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20533元利息收条一份;3.2014年1月10日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耿某甲支付20533元利息银行转账凭证一份;4.2014年3月7日原告跟城里向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20万元收条原件一份;5.2014年3月7日原告耿某甲向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4400元利息收条一份;6.2014年3月7日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耿某甲支付本金及利息204400元银行转账凭证一份;7.2014年6月5日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第五组:1.李培龙教师资格证;2.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星星幼儿园托费收据;3.耿某丙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星星幼儿园自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4月份的考勤表;4.侯寨乡丽洁洗涤厂的工商登记信息。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及3中的郑州市二七区七彩光幼儿园奖状两张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郑州市二七区七彩光幼儿园的证明有异议,并提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星星幼儿园考勤表显示耿某丙2014年4月份除29、30号两天均在园,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耿某丙。由于双方自小家庭教育观念不同、学识、生活环境习惯大不相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5月3日原告耿某甲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14年3月29日终止妊娠,随作出(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耿某甲的起诉。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故原告耿某甲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张某亦同意离���。原、被告双方婚生女耿某丙现在郑州市二七区七彩光幼儿园就读。2013年2月22日耿某丙从户名为其本人,账号为:01×××79的郑州银行存折上取出200000元以原告耿某甲的名义出借给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石。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耿某丙的抚养问题,孩子现在郑州市七彩光幼儿园已就读近一年,情况较为稳定,故孩子由原告耿某甲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被告可每周探望孩子。关于原告耿某甲于2013年2月22日在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本金及24933元利息,虽登记在原告耿某甲名下,但该20万元本金系同日从耿某丙名下郑州银行存折(账号:01×××79)上取出,并于2014年4月13日再次存入。故该存款及利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耿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耿某丙由原告耿某甲抚养,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其婚生女耿某丙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三、被告张某享有探视婚生女的权利,原告耿某甲应协助其探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耿某甲和被告张某各负担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梁 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