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兴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6841-0。法定代表人石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太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军,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强,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