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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中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于被申请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铁中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202室。法定代表人:薛鲁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建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江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鑫,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西铁中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4411081元(含本金4315679元、利息49846元、执行费45556元)。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西铁中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职长庚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