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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俊辉与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辉,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16-1号原告:王俊辉,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黄山市屯溪区广天建筑钢管租赁站业主,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经常居住地安徽黄山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街新村三马路东莹小区。法定代表人:施荣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道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辉诉被告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俊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辉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19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汪 强审 判 员  王海俊人民陪审员  吴红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