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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简金云与被告颜昌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金云,颜昌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简金云,男,1956年4月4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衡,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752817。委托代理人伍爱民,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10389677。被告颜昌芝,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简金云与被告颜昌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金云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金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简金云负担。审 判 长  申 敏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晟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