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胡燕培与朱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培,朱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43号原告:胡燕培,女,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克民,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燕培诉被告朱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