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易善英与被告叶昌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易善英,女,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昌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善英诉被告叶昌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善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昌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善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