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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雨忠与郑二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忠,郑二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李雨忠。被执行人郑二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雨忠与被执行人郑二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5年4月20日收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移交的卷宗,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二旦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二旦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