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红星、刘宏平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4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星,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云云,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兰兰,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宏平,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红星、刘宏平、刘云云、朱兰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淮开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红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宏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云云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兰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红星、刘宏平、刘云云、朱兰兰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红星、刘云云、朱兰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星、刘云云、朱兰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基本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红星、刘云云、朱兰兰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星、刘云云、朱兰兰撤回上诉。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燕审 判 员 胡丽芳代理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