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智申请执行乔胜利、刘秀玲、屈增鹏、石晶帅、郝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智,乔胜利,刘秀玲,屈增鹏,石晶帅,郝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郭智,男,汉族,43岁。被执行人乔胜利,男,汉族,41岁。被执行人刘秀玲,女,汉族,42岁。被执行人屈增鹏,男,汉族,41岁。被执行人石晶帅,男,汉族,33岁。被执行人郝万军,男,汉族,43岁。申请执行人郭智与被执行人乔胜利、刘秀玲、屈增鹏、石晶帅、郝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4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屈增鹏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石晶帅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屈增鹏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石晶帅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