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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千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忠才与金波、韩丽杰、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才,金波,韩丽杰,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千初字第650号原告:李忠才,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海城市。被告:金波,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海城市。被告:韩丽杰,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海城市。被告:韩涛,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才诉被告金波、韩丽杰、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纠纷,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纠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才撤回对被告金波、韩丽杰、韩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2.00元,减半收取2,336.00元,由原告李忠才负担。保全费1,644.000元,由原告李忠才负担。审 判 长  季发成人民陪审员  罗 岩人民陪审员  赵立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