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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齐洪恩与郭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洪恩,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齐洪恩。委托代理人牟玉峰,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敏。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凡山,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代春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