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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2日。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