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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单宁与刘玉侠、刘侠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单宁,刘玉侠,刘侠芳,刘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马单宁,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玉侠,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侠芳,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雷雷,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单宁诉被告刘玉侠、刘侠芳、刘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单宁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玉侠、刘侠芳位于涡阳县巨人印象小区院内第24幢19层1901号、第24幢22层2201号住房各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单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玉侠位于涡阳县巨人印象小区院内第24幢19层1901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4.03平方米);二、查封被告刘侠芳位于涡阳县巨人印象小区院内第24幢22层2201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4.03平方米);三、查封原告马单宁提供其所有的担保财产小型越野客车(皖S×××××号)宝马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